一、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法律依据
1、法律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。
2、规章:《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、《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(试行)》。
3、规范性文件:《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》、《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(餐饮服务类)审查细则(试行)》。
二、受理审核时限
本单位承诺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,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。作出准予经营许可决定的,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。
三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
食品销售经营者、餐饮服务经营者、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《食品经营许可证》,本单位暂时负责后二种业态的办理对象。
1、餐饮服务经营者,包括普通餐饮(特大型、大型、中型、小型、微型)、中央厨房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。其中特大型餐饮: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㎡以上;大型餐饮: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~3000㎡(不含500㎡,含3000㎡);中型餐饮: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~500㎡(不含150㎡,含500㎡);小型餐饮: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0~150㎡(不含60㎡,含150㎡);微型餐饮: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0㎡以下(含60㎡)。
2、单位食堂,包括学校(含托幼机构)食堂、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、养老机构食堂、工地食堂、其他食堂。
经营形式定义详见《《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(食品销售类)审查细则(试行)和食品经营许可(餐饮服务类)审查细则(试行)》。